疫情期间免税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
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时间段内,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执行免征增值税或者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自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享受主体: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疫情期间个体户增值税税收优惠 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3月1日至5月底的增值税实行免征,其他地区增值税征收率减至1%。个体工商户可享有社保减免优惠。为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将对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措施加以引导。工商业电价实行降低5%的政策。
疫情期间企业缴税优惠政策 从2月到6月,可对全国(湖北省除外),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4月,可对全国(湖北省除外),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疫情期间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有哪些?
疫情期间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防护救治方面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其一,对于参加疫情工作者所取得的工作补助及奖金将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二,对于企业、单位所下发的有关预防新型肺炎病毒感染的药品、防护用品等实物,免除个人所得税。关于支持物资供应方面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止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疫情期间减免增值税税务处理
1、可以通过应交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核算,在销售货物时进行正常账务胡处理即可,月末时将减免的税款转入营业外收入。
2、湖北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就该笔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手动选择填写“3%”字样。
3、疫情期间企业减免增值税的,若属于减征的情况需要按照实际应缴纳的税费为基准进行纳税申报;若属于免征的情况则需要咨询所属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免税情况的填报方式并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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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疫情会免税吗(疫情期间免税政策取消了吗)》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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